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报考我校研究生,资助和激励优秀研究生全身心投入到学习和科研工作中,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和《中国地质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中地大研发〔2017〕94号)等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纳入国家计划、取得学校正式学籍、完成注册手续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等级、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两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比例:国家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硕士生人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全院80%,二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全院20%;其他学科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全院70%,二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全院30%。
第五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三章 评定与发放管理
第六条新生学业奖学金在新生录取时评定,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新生录取时入学考试初复试总评成绩评定,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遵循一志愿优先原则,若有多余指标,调剂录取学生也可以参与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其中推荐免试硕士生入学第一学年全部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不受等级比例限制。从第二学年起,全体学生(含推荐免试硕士生)参加统一评定,评定标准参照《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评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
第七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硕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原则上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新生学业奖学金:
1.未经学校批准或无正当理由,在每学年开学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未完成注册手续的;
2.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4.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第九条新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后的退还与收缴:
1.已获学业奖学金,但档案和工资转移关系等相关材料没有及时转入学校的,全额退还。
2.以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学业奖学金的,全额退还。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全额退还。
4.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时,如果属于基本修业年限的最后一年,根据纪律处分的期限,学校进行折算收缴。
第四章 评定组织及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程序:学院根据本规定评定新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资格,评定过程做到评定条件公开、评选过程公开、评定结果公开。评定结果须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2 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对本院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答复或处理;对答复或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再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助学金者,仍具有享受国家奖学金、社会捐赠类奖助学金或所在培养单位创设的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级施行,由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