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是按学校要求建立的跨学科、跨院系组建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研究成果转化的研究平台,力争打造成为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院、智库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是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的申报、认定、调整和撤销;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的工作绩效评估;对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的实体化运行、建设、运行管理和发展谋划等提供支持与建议。
第四条经济管理学院是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研究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研究院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建立流程与条件
第五条研究院建立流程:由经济管理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提出申请,并组织编制申报材料,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审核推荐,最终以学校批文为准。鼓励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整合相关研究资源,积极申报更高层次的研究院及智库等。
第六条 组建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学校发展目标,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承担国家、行业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2.研究院涉及的学科应具备一定优势,能够汇聚校内相关领域的研究资源,并能够整合校外相关资源,能够为学校的科学研究与学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围绕研究院建设目标,能够组建一支年龄层次、专业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具有满足研究院正常运行、开展研究所必需的设备和场地;建立明确规范的研究院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组建校级研究院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院固定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45岁以下青年教师不低于60%。
2.在所申请研究领域,固定研究人员近3年实到科研经费原则上理工科不低于3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申请批建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应按照学校的相关申报要求执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一般由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任期原则上连续不超过两届。研究院院长在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因研究院发展需要必须更换院长,可由研究院院长提出申请,经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备案。
第十条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应组建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审议研究院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委员会成员应由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知名学者组成,校外人员不低于50%,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应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十一条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研究人员发表的论文成果应按照相关要求标注。作者单位可以列出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以及经济管理学院,也可以只列出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只列出经济管理学院。
第十二条未经学校或学院批准,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不得擅自在校外建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备忘录等),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盈利性活动以及其它可能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违者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还须按照学校、学院的要求开展工作。例如,承担其交办的临时任务等。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按照学校、学院要求组织年度考核和年报编制。年度考核合格后由学校专项基金给予稳定支持,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将按照学校要求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命名,应规范命名方式。统一命名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绿色金融与资源环境创新研究院(InstituteofGreen Finance andInnovation i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CUG)。若更换名称应按照学校要求执行,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符的,按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最终解释。